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堂教学作为学生获取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 主渠道,必须规范、有序、可控。
第二条课堂教学必须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 在课堂教学中应注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引领相结合,注重学科知识的系统性和前沿性,注重渗透人文素质、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教育。
第三条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 注重挖掘课程的思想政治元素,发挥好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功 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发学生立 志成才的内生动力。
第四条教师要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禁 止在课堂发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 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禁止在课堂传播有违国家 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内容;禁止在课堂传播不文明、不健康的 内容。
第五条课程标准是教师组织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考核大纲 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选用教材(自编 讲义)备课、授课,根据考核大纲组织考核。
第二章 课前准备
第六条教师授课前,要分析学情,了解学生的专业培养目 标及课程体系,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了解本课程与先修和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 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制定《课程授课计划》。 多名教师开设同一层次的同一门课程时,由系(教研室) 组织课 程组集体备课(说课) ,统一教学要求,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 借鉴。
第八条教材选用要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确定的 教材,教师个人不能随意更换。任课教师可以向学生推荐学习参考书目,指导学生利用图书馆、网络教学资源等辅助学习。
第九条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编写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 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使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 手段、拟布置的作业等。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 不早退、不拖堂、不随意进出教室、不使用通信工具、不在教室 内吸烟。
第十一条教师应提前 5~10 分钟,带齐教案、教材、教学 日志等教学资料到达教学地点,做好上课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教师教态要自然、亲切,着装要整洁、大方。授 课语言要清晰、准确、语速适当。板书要规范、工整、清楚、布 局合理。
第十三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组织的直接责任人,要敢于管理 课堂,善于管理课堂,保证学生到课率,维护课堂秩序;及时与 学生所在学院沟通交流学生上课情况。禁止出现体罚学生、无故取消学生听课资格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教师在每学期第一次授课时,应向学生介绍自己, 告诉学生联系方式及辅导方式;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考核方式等事项;向学生提示本课程的学习方 法;对学生的出勤、课堂纪律、课堂笔记、作业、学习等提出明 确要求。
第十五条课堂讲授信息量要适当,内容正确,重点突出, 条理清楚,深浅适宜;要着重讲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 方法。注重学生学习效果与学习目标的达成度,课堂评价方式得当,教学反馈及时恰当。
第十六条教师要灵活运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注重启发 式教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避免照本宣科、照屏宣读、 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过度依赖多媒体手段。严禁教师单纯播放 视频或多媒体课件;有片断播放或者学生练习时,教师不得脱岗。
第十七条习题课安排的习题应具有典型性,—般以教师指 导为主, 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逐步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解 题方法, 培养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对于技能类课程,教师应组 织好课堂秩序,指导学生进行技能练习,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十八条教师不能私自调课、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时,应提前请假,并履行正式请假手续; 所缺课程应及时补上。
第四章 辅导与作业
第十九条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的基本职责。任课教师要向学生说明辅导、答疑方式和地点,辅导时要引导学生认真思考,力求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对学生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应集中辅导。
第二十条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 堂教学内容,又要促进学生思维发展,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 的能力。作业量要适当,对学生的作业要认真批改并及时反馈。 学生各次作业的成绩应有记录,对典型错误要及时讲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 教师课堂教学规范》(教务函〔2007〕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