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经费支出报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收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据,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规定机构的收据监制章方为合法有效。
(二)从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带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方为合法有效。
(三)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在商店购买的三联单,不能作报销凭证,但行业性发票(如订票费等)可以报销。
(四)如工作特殊需要,向自然人购买物品,须填制“购物单”,注明摘要、数量、单价、金额,并且要由售物人、经办人、验收人、经费负责人签字后,视同合法有效单据。购物单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可以报销,200元至500元之间须经会计结算科科长签批,500元以上的须经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长签批。
(五)临时工工资、劳务费、奖学金等支出,使用校内财务印制的××××支出凭证或领款条,并由领款人、制表人、经办人、经费负责人签字方为合法有效。
(六)差旅费报销使用 “山东理工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将出差补助及费用等内容填写齐全,有关单据附后,按规定程序签字后,办理报销。
(七)若同类票据较多,如出租车票等,可用财务印制的“山东理工大学原始凭证汇总单”作为汇总表。
(八)各类原始凭证、合同、批件必须用原件报账。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九)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符合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应将如下内容填写齐全:
1.接收凭证的单位名称(全称);
2.填制凭证日期;
3.购买物品的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
4.填制凭证单位的经手人签名或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收款单位全称的印章。
(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书写要清楚,易辨认。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自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仅以发票(收据)联作为支出报销凭证。
(十一)原始凭证的大写与小写金额若不一致,以小数报销。如所填汇总单据、差旅费单据等金额不对,金额可以大改小,但金额小改大仅限于差旅费单据(改大金额控制在100元以内)改后由报销人加按手印。
(十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复印原始凭证存根由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清楚地显示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人签字、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车船票、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十三)购买办公用品等物品,应写明具体品名,若购买商品项目较多,发票上无法逐一填写时,可在发票上填写同类商品总金额,并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
(十四)校内独立核算的实体、校办产业、自筹基建经费的划转,使用财政监制的“内部往来收据”办理转账。
(十五)凡在校内办理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实行校内转账。需要划转经费的,可填写校内“转账单”,由经费支出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办理转账业务。经办人可保留好转账人留存联,查询经费结转情况。
(十六)各种报销票据,当年年终结账前应报销完毕,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可延长到新年度。
二、报销、借款、收款手续的规定
(一)报销业务应由本单位正式职工办理,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报销业务,如确需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经费责任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委托书方可办理。
(二)购买实物办理报销时,必须有验收证明。购买的设备、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的,需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持发票、入账手续、购货合同按报销手续签字后办理报销。横向课题经费为对方单位购置设备,须在发票上注明。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按报销手续签字外,还必须有验收人签字。除教学、科研课题经费外,所有经费购置图书,都要办理图书入库手续。
(三)修缮工程项目办理报销时,按《关于修缮工程审计及完工财务结算的意见》办理,除办理规定报销手续外,对定额结算项目还应附审计报告,对标的金额已确定的招标项目还应附合同及验收证明。
(四)学生退学,应先到收费管理科办理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退款,退款时须有领款人签字。
(五)因公借用支票,借款人应在借款单上填写支付金额、收款单位、用途并在支票存根上签名;若实际支付金额不确定,必须在借款单上填明支票用途、收款单位、用款限额,经计划财务处审批后办理。
(六)借用支票的经办人,在将支票交于收款人时,实际支付金额应按发票金额填写清楚,严禁将没有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若违反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七)借款和借用发票必须由本校正式职工为借用人。
(八)借款和借用发票,实行前款不清新款不借制度。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师资培训费借款期限为一年),超过期限不还者,自下月起扣工资归还借款。特殊情况,可填写延期归还借款申请,延期一般最长为一个月。
(九)横向科研课题到款后,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分配单”转入相应课题。计划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发“山东理工大学财务项目卡”,项目负责人可持卡办理报销和查询业务。
(十)横向科研课题若协作单位要求先开收据后付款,需填写“借用发票借据”,由所在部门、院部负责人签批,办理“收据”借用手续。
(十一)各部门、单位创收收入,应由缴款经办人填写计划财务处印制的“部门、单位创收收入缴款表”,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办理缴款手续。
(十二)学校代发工资的部门,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发放工资后(11日)到计划财务处进行应缴工资核对,于当月的28日前结清工资,否则停止工资代发。
三、经费签批手续
(一)学校预算分配经费及各部门创收经费,由经费责任部门负责人签批;学校预算给各教学单位的经费及创收经费,由其负责人签批。
(二)设备购置费和专项维修费,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后,立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签批。
(三)教学立项经费,按规定程序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涉及设备费开支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教务处处长签批。
(四)科技基金、社科基金、博士科研启动费,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后,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签批。
(五)校内配套省级以上课题经费,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
(六)研究生导师切块经费,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后,由导师签批。
(七)学校预算经费原则上不得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支招待费时,需要分管校长签批。
(八)特色学科建设经费,按学校管理办法签批。
(九)横、纵向课题经费,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签批。按规定提取的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
(十)部门归口管理的经费,如有特殊要求,由归口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十一)经费负责人本人出差单据,需经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签批。
四、付款方式
(一)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除对职工个人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差旅费,向农民购买农副产品以及在结算起点以下的开支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对应办理转账结算的业务,不使用现金结算。报销人员如已用现金垫付,可以报销现金。
(二)在市内购物,需办理转账支票支付;在本市以外地区购物,需通过银行以电汇、汇票等方式支付。
(三)按现金使用范围规定,需要支付现金在2000元以上的,应在前一天下班以前,通知计划财务处财务结算中心,以便备足现金。
五、其他事项
(一)支票的有效期限是10天,经办人应及时办理,以免过期作废。
(二)清款后,请尽快拿发票或有关合法单据前往计划财务处办理冲账结算手续,以免影响学校资金的周转与管理。
(三)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
(四)各种单据报销时可由财务人员代为粘贴。
(五)每年12月26日前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
六、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