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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简称“外院校友会”。本会是从事山东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联谊工作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 加强外国语学院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促进校友之间互帮互助;加强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关心支持母校建设,促进母校人才培养工作;弘扬校训精神,传播校友文化,促进外国语学院校友共同体建设,推动外国语学院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包括:

(一)搭建外国语学院校友活动平台,外国语学院校友与母校之间、外国语学院校友之间、以及外国语学院校友与外校外国语学院之间、外国语学院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谊与合作活动;

(二)承担联络校友工作,组织和支持校友联谊活动,宣传校友事迹、提升校友凝聚力和自豪感;

(三)开展校友之间的传帮带,增进校友间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外国语学院发展;

(四)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设立外国语学院校友基金,帮助贫困校友,奖励学术突出或工作业绩出色的学生、教师和校友;

(五)协助母校做好外国语学院各专业的招生、就业及毕业生跟踪服务工作;

(六)学校和校友委托的其它工作。

本会校内依托外国语学院开展活动,加强管理。

为了方便外地校友联谊,本会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外地设立若干分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外国语学院校友会会员:

(一)山东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相关专业在读生毕业生、肄业生;

(二)山东理工大学从事外语、外贸等相关工作的校友。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产生外国语学院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母校的外语专业教育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五)有权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活动信息。

第六条 会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关心外国语学院校友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外语教育事业,促进外国语学院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与外校外国语行业之间、校友与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积极向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网站等宣传媒介投送稿件;

(五)有条件的校友每年应为本会义务工作一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外国语学院校友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通过、解释和修改《山东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章程》;

(二)决定校友会设立、变更、终止事宜;

(三)对外代表校友会;

(四)选举校友会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决定下届理事会建议名单;

(五)讨论和决定理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并公告校友会年度经费筹集使用预算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对外捐赠;

(八)聘任秘书长。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校友会会长决定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热心校友会事业的外国语学院校友担任。理事会理事由外国语学院校友协商推举或自荐产生。

第九条 校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从德高望重和为本校友会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或原任理事中产生。

第十条 十名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可以提议修改本会《章程》。本会章程由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为有效,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得修改。本会其他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一人担任校友会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另从理事中选举工作能力强、热心校友工作的副会长若干名。本会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并可从德高望重和对校友会做出重要贡献的理事中选举若干人担任名誉会长。离任会长为当然名誉会长。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项;

(四)提议修改本会《章程》;

(五)听取总干事重要工作安排和报告;

(六)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秘书长负责校友会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秘书长任期五年。校友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外国语学院校友中聘任。校友会秘书长为当然理事。秘书长可以聘任若干副秘书,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在条件成熟时可聘请专职秘书长和专职副秘书长。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届理事会工作计划和本年度经费预算和筹集方案;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提名日常办事机构秘书,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负责外国语学院校友会与母校其他校友会的联系与合作;

(六)整体推介外国语学院校友会形象;

(七)与外校外国语学院校友会合作交流;

(八)接收会费、校友和社会捐赠,管理校友会资产。

(九)向理事会提交年度经费收集使用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校友会工作经费从外国语学院校友会费、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经费中支付。

(十)每年校庆日(5月26日)前一周的周六定为“外国语学院校友接待日”。负责“校友接待日”的返校校友集中接待工作,包括接待用餐、赠送纪念品、刊物、更新校友通讯录等;

(十一)收集制作发送最新校友通讯录;

(十二)负责日常接待校友返校有关事宜;

(十三)负责遇到生活、工作、就业等困难的校友的接待帮助工作;

(十四)负责知名校友荣归母校接待事宜;

(十五)负责举办外国语学院校友企业人才招聘专场;

(十六)负责举办“外国语学院校友讲堂”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监督部,由3名监事组成,负责理事会的财务、人事及其他事项的监督。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账目每年在网站公布。每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对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并在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除本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本会各组织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均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按照本章程履行各自的职责。各组织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必要工作经费从本会筹集的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相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建立资产出入登记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章 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会议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终止本会活动。本会终止后,其剩余资产捐赠给山东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学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25日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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