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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29
 

关于收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通知

办理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均应持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贷款受理证明》),各班长将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包括外省籍学生)收齐,92日前交至学生科办公室8号楼119房间  曲老师  处,并附所交《贷款受理证明》学生名单电子版(姓名,学号,身份证号),以便及时为申贷学生在网上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内容。2016级新生贷款受理证明收取注意事项同下,请于99日前将新生《贷款受理证明》交8号楼119房间  曲老师  处。

收取《贷款受理证明》注意事项:

1、在《贷款受理证明》右上角如实填写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总金额以及学生本人学号(如:欠学费和住宿费共计xxx元,学号xxx);

2、将《贷款受理证明》下方有关“支付宝账户”等信息沿虚线剪下由学生自己保留,并提醒学生及时修改支付宝初始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学校根据受理证明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等;县(区)资助中心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1010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个别外省籍贷款学生所持回执单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不同,当地经办机构有其他特殊要求(如:要求学校盖章、填写账户信息等),学院核实学生相关信息无误后,直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外国语学院学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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