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理工大政发〔2013〕37号
为鼓励研究生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 国务院令第151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鲁教研字〔2008〕3号)及《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鲁学位〔2006〕5号),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围绕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的培养,对提高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
(二)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从事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管理、研究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对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示范性强,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
(三)成果需具有2年以上(含2年)的教育实践检验期。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
(四)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在成果的完成者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向学校推荐;每项成果参与申报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具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申报、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并提交有关的评审支撑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
(二)各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评议并择优向学校推荐,推荐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三)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审核,确定学校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四)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1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
四、奖励
(一)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同于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4年评审1次。
(二)学校确定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后发文公布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
五、其他
(一)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二)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剽窃行为的获奖成果,学校将组织人员予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做出是否撤销奖励与收回证书、奖金及通报批评等有关决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