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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作者:jiaoxueke 发布时间:2014-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规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过程,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教学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对教师从事教学活动整个过程的综合评价,每年度进行1次。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和学院评价两部分组成。学生评价是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和相关辅助教学环节进行的评价。学院评价是学院对教师课堂教学相关环节的工作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由学生评价和学院评价两部分组成,学生评价占80%,学院评价占20%

第三章  学生评价

第五条  学生评价采用网上教学质量评价的方式进行。

(一)普通本、专科教学计划内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采用网上评价。一般在每学期的12-17周,学生根据自己的权限登陆“山东理工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学生的考试成绩在本门课程评价完成后对学生开放。

(二)评价人数不足16人的课程,评价结果不计入评价分。

(三)单开班的重修课不进行学生评价。

第六条  评价工作由各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学院教学科组织。

第七条  各学院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学生讲清教学质量评价对提高教学质量的意义,让学生了解评价内容,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客观地对教师的授课质量和整个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评价,认真打分。

第八条  学生主要从教师状态、教学纪律、教学准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技能、教学秩序、辅助环节、师生交流、教学资源10个方面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详见《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附件1)。

第四章  学院评价

第九条  学院每年度末对本学院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第十条  各学院应成立不少于7人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小组,由院长任组长。

第十一条  学院评价小组成员对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过程、考试、教学研究等与课堂教学相关的教学环节进行教学质量评价,量化打分,详见《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院用)》(附件2)。

 第十二条  评价小组成员在评价时,要召开专门评议会,严格评价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必要时听取介绍,给每位教师公平公正的评价。评价小组成员不给自己做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结束后各学院应按时间要求及时将评价结果交教务处质量管理科。评价结果中应含评价小组成员以及按学科归属到学院的机关行政人员的评价。

第五章  评价信息统计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评价数据采取数理统计方法取统计平均值。

第十五条  学院评价组成员较少,各学院可采用取平均值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分管校长签字同意,任何人不得调阅学生评价的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学院评价的原始材料由各学院教学科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反馈

第十八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种,具体为:

(一)优秀:评价分数PP90

(二)良好:评价分数P75P<90

(三)合格:评价分数P60P<75

(四)不合格:评价分数PP<60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评聘、教学名师评选、教学津贴发放及其他教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红黄牌制。

(一)对于大学教龄不足三年的教师,学校不实行教学质量红黄牌制度,只予以警告,由学院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二)对评价分数<75分的教师给予黄牌警告,至少一学期停止上课,学院采取措施,限期提高,经学院组织试讲合格后,方可继续开课。

(三)连续两次黄牌警告者,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四)对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亮红牌,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的反馈

(一)教务处将评价结果上报有关校领导,并按教师所在学院进行反馈。

(二)各学院负责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

第七章  优秀教师教学质量免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实行终身免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近4年连续获得两届教学优秀奖的教师实行免评价,免评价的期限为4年。

第二十四条 免评价期内,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前提下,被免评价的教师自动获得教学质量奖,不占学院教学质量奖名额。参加下一届教学优秀奖和教学名师的评选时,其他条件不变。

第二十五条 对免评价的教师实行滚动管理,学校在每届教学优秀奖评选结束后公布免评价教师名单。以免评价身份获得的教学优秀奖不计入滚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公布免评价教师名单及课程安排,其讲授课程供教师观摩学习。

第二十七条 免评价期内,被免评价的教师如果出现教学事故,取消免评价资格,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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