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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信息公开细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12-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学院师生员工依法获取我院信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学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学院对外宣传力度,深化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山东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服务社会、日常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应予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方便民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各项信息。
第四条 学院实行院长领导、院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项信息工作制度,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 学院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前,要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院各科、室、系室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各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思想、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学院领导、学院建设与发展等基本情况;
2.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计划、政策、程序和相关纪律等规定;
3.各类收费的项目、依据、时间、标准与投诉方式等;
4.学院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5.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6.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因学院工作实际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等;
2.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进修、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3.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与执行情况,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4.学院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语言实验室与仪器设备配置、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5.学院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图书等添置情况;
6.学院公共用房、设备、设施等资产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7.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8.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因学院工作实际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1.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等;
2.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3.学生综合评议和奖惩的程序、结果等;
4.学生评优评先、学生干部选拔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5.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评选程序、发放情况等;
6.各类学生收费的项目、依据、时间、标准与投诉方式等;
7.毕业生就业信息、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8.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9.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因学院工作实际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除规定的学院各科、室、系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各科、室、系室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本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五条 各科、室、系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系室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科、室、系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负责本科、室、系室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编制本科、室、系室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科、室、系室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各科、室、系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予以公开,主要形式包括:
(一)学院网站、公告栏等各种媒体;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各种活动等;
(三)会议纪要、工作信息或工作简报;
(四)其他有效的信息公开形式。
第十七条 在学院办公楼一楼(以学生为对象)、二楼(以教职工为对象)设置信息公开橱窗,并在学院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更新信息,并通过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各科、室、系室或个人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学院相关科、室、系室负责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的,要及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要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有关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学校有关规定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授权信息拥有的各科、室、系室公开;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科、室、系室以书面形式报送院办公室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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