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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10-19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类别

(一)事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请事假:

1.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

2.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二)病假:因病必需治疗和休养的。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2周。

(四)丧假:教职工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请假1次,假期3天。

(五)产假:对晚育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90天(含产前假15天)假期外,增加产假2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六)探亲假:凡是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探亲时间应选择学校寒假或暑假时间,假期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5天以内(含5天)的请假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教职工5天以上(含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开会、课题项目研究等)的请假,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转人事处审批。学院自己派出的人员请假,要附证明资料,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人事处审批。

(三)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超过半个月者由人事处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均应填写请假条,并按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按准假通知书规定休假。休假前应交接好工作。

(二)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假期满,上班后本人应及时持准假通知书销假。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2天提出,并按审批权限2天内给予答复,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四)请病假须持学校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校外就诊者应有转诊单及指定转诊医院的休息证明,填写请假单后按审批权限审批。连续病假满5个月以上者,病假期满如需上班,个人需持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审批;恢复上班后,3个月内病情复发又需请病假者,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五)婚假、产假等应持校工会出具的“婚产假通知书”,由单位或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无工会出具证明的一律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六)长期病休者,病假期满要求上班时,应写出上班申请,并附医务部门身体健康证明,报人事处批准。

(七)探亲假的办理手续

1.本人填写探亲申请书,其中要注明本人婚否、探望父母还是配偶、探望的时间、地点等,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教职工探望配偶的,配偶单位要出具本单位职工没有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3、教职工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所有票据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探亲申请书、配偶未享受探亲假证明,本人于探亲后的2个月内到人事处劳资科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八)外出学习人员

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工作时间外出学习、考试者,必须请假。未经学校批准在外学习者以旷工论处。教职工出国出境进修、学习,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人事处审核并签署协议。不签协议擅自出国、出境者视为自动离职。

(九)擅自离岗人员,学院(部门)在1周内以书面形式写明情况报人事处劳资科。

四、各类假期工资待遇

(一)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指基本工资,下同)照发。

2.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休假期间停发考勤奖和校内津贴。

3.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休假期间停发考勤奖、岗位津贴和校内津贴。

(二)事假:

1、全年事假累计每满15天,扣发1个月的岗位补贴;累计超过30天(不含)的,扣发其假期时间的工资。

2、全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者,暂停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扣发当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次年的薪级工资不予调整。

(三)婚假、丧假工资照发。

(四)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五)探亲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毕业生从参加工作的次年起享受。往返路费(硬座,下同)由学校负担。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1次。教职工可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四年中任意一个寒假或暑假探亲。其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3、教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境外定居的,其探亲假期按《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的规定办理:

1)已婚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1次的,给假半年;不够四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2)已婚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3)未婚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1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1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1次的,按未婚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规定给假。
    4
、教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的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5
、配偶是留学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并且不能享受公费回国休假的教职工,在配偶出国1年后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参照《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教外综字〔1988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配偶是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教职工,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如请探亲假,按事假对待。

6、符合国家文件规定因公因私出国的人员,其配偶及亲属要求赴国外探亲的,须在离校之前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7、教职工出国探望配偶,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国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六)病假或利用正常工作时间休探亲假者,休假期间考勤奖、校内津贴停发;工伤休假期间,校内津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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