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校建设,推动党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基层党校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党校(下称党校)是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的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学校工作的中心任务,努力为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和其他先进分子,有针对性地提高培训对象的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和业务能力。
(三)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党校是校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设专职或兼职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设党校顾问若干名。
第六条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党校校委会)。党校校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党校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党校校委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等重大问题由党校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党校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干部,设置相关科室。
第八条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校党委负责同志要定期到党校讲课。
第三章教学与科研
第九条党校教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和现代科学知识的教育,把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研讨,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培训水平。
第十条党校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长班与短班相结合,脱产、半脱产与在职学习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加强党校教材建设。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学员的特点,从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理论、增长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党性的实际需要出发,选配以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以及管理学、教育学、领导科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材。
第十二条党校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围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围绕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活动。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党校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立足于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热心党校教育工作、高素质的党校专兼职干部队伍。支持党校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关心和改善党校干部的待遇,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动态管理的党校教师队伍。这支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采取公开教学科目、面向全校公开招聘的方法组建,综合考察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五条校内教师应聘党校教师后,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并按教学津贴规定发放酬金。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校外教师薪酬根据校内教师津贴情况酌情确定。
第十六条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经费保障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校行政要将党校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专款专用。党校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党校基本教学设施建设经费、教学业务经费、理论研究经费、考察经费、图书资料经费等。
第十八条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根据各自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根据校党委关于党校建设的有关精神建立党校,并成立必要的组织机构,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校党校的指导,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