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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6


山东理工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人才工作优先发展战略,落实首要工程建设任务,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德才兼备。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突出人才品德、能力和业绩,做到人岗相适。

按岗引进。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设置岗位,按需依岗引进。

突出重点。重点引进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及其团队和优秀青年博士,以及人才培养所急需师资。

一事一议。对学校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引进方式。

二、人才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教学科研工作;身心健康。

(二)学术条件

1.第一层次杰出人才

研究领域处于国际学术前沿、具有世界一流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杰出人才。

2.第二层次领军人才

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水平大学知名教授。或相当水平优秀人才。

3.第三层次拔尖人才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学术成果、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带领或协助本学科赶超或保持领域内先进水平能力的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青年项目及省部级拔尖人才等;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学术成果的拔尖人才。或相当水平优秀人才。

4.第四层次骨干人才

其中副教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且属于急需紧缺学科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类: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并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取得其他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或成果转化及应用突出;在海外高水平大学  (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具有 3 年及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或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具有正式教学科研职位。或相当水平优秀人才。

类: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并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取得其他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或成果转化及应用突出;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青年学者。或相当水平优秀人才。

类:属于急需紧缺学科专业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

5.第五层次青年博士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的博士、博士后;业绩特别突出且属于急需紧缺学科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38周岁。

类:创新发展潜力大,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高水平代表性成果,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具有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的能力;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急需紧缺,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相当水平人才。

类: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高水平代表性成果,一般应主持或参与教学科研项目或有重要社会服务经历,具有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的能力。或相当水平人才。

类: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高水平业绩成果,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或相当水平人才。

三、人才待遇

(一)基本待遇

第一层次杰出人才:待遇面议。

第二层次领军人才:年薪 90140 万元;安家费 100 万元、购房补贴 150200 万元;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工科 300500 万元、理科 100200 万元、人文社科 2040 万元。

第三层次拔尖人才:年薪 5080 万元;安家费 50 万元、购房补贴 100150 万元;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工科 100150 万元、理科 50100 万元、人文社科 1530 万元。

第四层次骨干人才:按职称享受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以下待遇:

 类:安家费 50 万元、购房补贴 5070 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 2040 万元、人文社科 1020 万元。

类:安家费 50 万元、购房补贴 3050 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 1530 万元、人文社科 10 万元。

类:安家费 50 万元、购房补贴 1020 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 1020 万元、人文社科 5 万元。

以团队方式引进的,除享受省市引进人才政策,学校给予一定团队津贴支持,团队成员按学校引进人才相应层次兑现待遇。

第五层次青年博士:享受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以下待遇:

类:安家费 40 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 10 万元、人文社科 5 万元。

类:安家费 30 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 7 万元、人文社科 5 万元。

类:安家费 20 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 5 万元、人文社科 3 万元。

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经认定,三年内享受生活补贴  2000/月。

第五层次人才,经认定,三年内享受生活补贴 3000 /月;期间获得国家级代表性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的,学校给予一次性补贴 3.6 万元。

第四、第五层次人才符合并入选学校校内人才工程的,按相应层次享受待遇。

学校高水平学科和专业急需紧缺人才,经学校研究同意,其人才待遇可适当提高。

以上各层次人才待遇均含淄博市人才待遇,淄博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待遇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符合人才引进基本条件,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代表性成果可聘为二级至四级教授,并授予特聘教授称号;第四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原有职称或业绩、能力和水平情况,可聘为教授或副教授。在海外高水平大学担任终身制助理教授、学术水平高,可直聘为教授。

其他符合直聘条件者,可直聘为教授或副教授。对于特殊人才,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聘为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2.配偶及子女安置。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配偶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且在张店行政区域外工作,经学校同意后可随调安置;其他情况,学校协助妥善安置。第五层次青年人才,配偶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学校通过校城融合政策,协助在淄博市安置;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推荐参加学校非事业编人员招聘,同等情况下优先安置。协助解决子女入学。

3.团队建设。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学校和学院在培养研究生、引进人才、团队津贴、科研助理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三)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待遇

实行年薪制,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四、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一)基本原则

1.围绕学科建设重点需要,对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以及海外高水平人才可采取柔性引进方式。

2.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以各种方式主持、参与、指导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每年到校工作时间原则上要在 2 个月以上。

(二)人才待遇

1.杰出人才:一事一议。

2.领军人才:根据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在校工作时间,提供每年 1520 万元的岗位津贴、一次性科研经费 2050 万元。

3.拔尖人才:根据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在校工作时间,提供每年 1015 万元的岗位津贴、一次性科研经费 1020 万元。

4.学校积极推荐申报各级人才工程,入选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和资助,协议另行制定。

5.学校为海外人才每年报销两次往返直达交通费。

6.在校工作期间学校提供人才公寓(免租金)。

五、服务与管理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政策的执行和工作落实。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服务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人才进校前后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引进人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科学制定人才规划及年度进人计划,经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各用人单位要建立由同行专家、教授委员会成员与党政领导共同考察、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的引进人才工作机制,负责做好对引进人才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教育经历、教学能力、科研成果、发展潜力等情况的考察鉴定,注重对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把好引进人才政治关和师德师风关。用人单位要做好引进人才的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聘期合同管理。一般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一个合同期为 5 年,第四、第五层次人才服务期为 6年,柔性引进人才合同期为 3年。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的中期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期满考核由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第四、第五层次人才任期目标及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和组织。

(四)各类人才原则上应在学校研究同意后一年内办理完毕入职手续;无故超期者取消其引进计划。

(五)学校设立人才引进工作经费和人才专项建设经费。拟引进人才来校考察期间在学校所属宾馆合理合规的住宿费用由人才工作办公室业务经费列支;考察往返路费,第四层次及以上人才由人才工作办公室业务经费列支,第五层次人才由学院经费列支。支持学院、研究院组团赴海外人才招聘;学校为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提供一定经费资助。

(六)设立引进人才贡献奖。对于成功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全职到学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程序按《山东理工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2046号)执行。

七、引进人才待遇如有变动,以当年公开发布的招聘简章中的引进待遇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八、本办法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92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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