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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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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之一,是提高我院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基石。为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使学院自主科研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院教师在相关科学研究领域内开展理论探索和学术创新的科研活动。通过项目实施,力争造就一批创新型科研人才和团队,培育一批创新型科研项目和成果,建立起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提升我院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自主科研项目遵循“自主、公正、效益”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四条 自主科研项目设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类别。
第五条 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尚未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教师在相关研究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前沿性研究。
第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为争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而开展的前期孵化性研究项目。申请者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所选项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选题符合学院学科规划和科研重点,并具备相应的研究力量和较为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通过该类别项目的立项研究,可望在2~3年内获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立项或成果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自主科研项目于每年上半年进行集中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同一个申报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每年限申请一项;已获学院自主科研项目支持而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的自主科研项目。
第九条 学院对一般项目的负责人不重复资助,已主持一般项目的人员可继续申请重点项目,但不得作为负责人再次申请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无申报次数的限制。
第十条 申请人填写《山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教科办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如发现问题,应退回修改、完善,或更换新项目;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
第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自主科研项目的评审,审定结果在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正式立项实施;对有异议的申报项目,学院将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召集教授委员会扩大会进行项目复审,并做出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将自主科研项目立项情况汇总后报学校社科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项目组必须无条件地按照申请书的研究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及其成员均无权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协作或合作单位、研究的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研究指标等。如确需更改上述内容,项目负责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四条 自主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学院在项目立项一年后进行项目中期检查,主要包括:项目组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了研究任务; 项目研究的实际进展情况; 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科研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 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是否申请延期等。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须提前写出延期申请,说明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及延长期限,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一般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重大项目只允许延期两次;每次延期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
第十六条 对无客观原因而不能按期结题者,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延期后(一般项目6个月,重大项目12个月)仍不能按期完成者,学院将撤项并追缴所资助的项目研究经费,且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自主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病休、外出学习或进修、调出等原因,不能主持项目研究工作时,应写出书面申请,推荐项目组成员之一作为新的负责人,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申请书的研究计划,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合理分工,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实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学院要求及时报送中期检查材料及其它相关阶段性总结。
(三)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四)做好项目结题时的验收、鉴定和成果报奖的材料准备工作,并协调处理好项目组内的异议。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对一般项目,学院以支持主持人参加学术会议的形式进行资助(2000元/项);学院资助重点项目科研经费5000元/项,划入项目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的学术交流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参会产生的差旅、会务等费用,在限定额度内据实报销;重点项目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填报《山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经学院教授委员会鉴定、验收合格,方能结题。
第二十二条 一般项目可仅以《项目结题报告》的形式结题,字数不少于1万字;也可以1篇在相关专业期刊(正刊)上发表的、主持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结题。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主要以论文形式结题,应在相关专业的CSSCI期刊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CSSCI来源期刊论文,且至少1篇的第一作者为项目主持人。重点项目也可在项目研究期限内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社科规划课题资助立项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社科成果奖励的条件结题。
第二十四条 同一结题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对自主科研项目结题成果中的论文和省部级社科规划课题立项成果,学院不再进行科研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以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社科奖励为条件结题的项目,仍可申报当年的科研奖励,奖励额度为成果应获奖励额度扣除项目经费额度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以往文件与本办法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0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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