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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6-08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培养和造就出类拔萃的教学带头人、树立教师教学的榜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工程”分层设立,第一层次为初级层,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教学质量奖”;第二层次为中级层,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优秀奖”;第三层次为高级层,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是学校设立的教师教学奖励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教学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教学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教学名师”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教学质量奖评选条件及办法见《山东理工大学教学质量奖评选奖励办法》。授予获奖教师“山东理工大学教学质量奖”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五条 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件及办法参见《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奖励办法》。授予获奖教师“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优秀奖”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 教学名师评选条件及办法参见《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授予获奖教师“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30000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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